职权名称 | 对未按标准对防洪抗旱设施除险加固的处罚 |
编码 | 120113SWJCF01005 |
类型 | 行政处罚 |
法定依据 | 《天津市防洪抗旱条例》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工程管理责任单位对不符合防洪(含防潮)标准或者有严重质量缺陷的防洪抗旱工程设施,未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求采取除险加固措施,按期消除危险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实施机构 | 北辰区水务局(排水调水管理科、水政安监科、水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管理权限 | 无 |
管理权限说明 | |
运行流程 | 简易程序: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备案。 一般程序:调查取证——审查调查结果——告知当事人——(听证)——作出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责任事项 | 1.法律法规宣传。 2.执法时应出示证件,调查时应两人以上;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3.对执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监督方式 | 部门举报电话:022-26828561 电子邮箱:bcswjsdk@163.com 来信来访:天津市北辰区果园南道5号北辰区水务局排水调水管理科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