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对水利工程设施管理经营者拒不服从统一调度的处罚 |
编码 | 120113SWJCF01006 |
类型 | 行政处罚 |
法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2009年国务院令第552号) 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水库、水电站、拦河闸坝等工程的管理单位以及其他经营工程设施的经营者拒不服从统一调度和指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实施机构 | 北辰区水务局(排水调水管理科、水政安监科、水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管理权限 | 无 |
管理权限说明 | |
运行流程 | 简易程序: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备案。 一般程序:调查取证——审查调查结果——告知当事人——(听证)——作出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责任事项 | 1.法律法规宣传。 2.执法时应出示证件,调查时应两人以上;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3.对执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监督方式 | 部门举报电话:022-26828561 电子邮箱:bcswjsdk@163.com 来信来访:天津市北辰区果园南道5号北辰区水务局排水调水管理科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