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对未按规定封填水井的处罚 |
编码 | 120113SWJCF02010 |
类型 | 行政处罚 |
法定依据 | 《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 违反本办法规定,经鉴定失去使用价值的井未封填或者未按照水利工程技术规范进行封填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封填或者采取补救措施;逾期不封填或者不采取补救措施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实施机构 | 北辰区水务局(水资源管理科、水政安监科、水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管理权限 | 无 |
管理权限说明 | |
运行流程 | 简易程序: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备案。 一般程序:调查取证——审查调查结果——告知当事人——(听证)——作出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责任事项 | 1.法律法规宣传。 2.执法时应出示证件,调查时应两人以上;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3.对执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监督方式 | 部门举报电话:022-26918591 电子邮箱:bcswjsyk@163.com 来信来访:天津市北辰区果园南道5号北辰区水务局水资源管理科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