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监督备案 |
编码 | 120113SWJQT05001 |
类型 | 其他类别 |
法定依据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可以与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合并办理。 《天津市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项目法人签订水利工程建设合同后,应当向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质量监督手续。 经审查符合条件的,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签发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监督书。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1997年水利部令第339号)第二十一条 项目法人(或建设单位)应在工程开工前到相应的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监督手续,签订《水利工程质量监督书》,同时提交以下材料: (一)工程项目建设审批文件; (二)项目法人(或建设单位)与监理、设计、施工单位签订的合同(或协议)副本; (三)建设、监理、设计、施工等单位的基本情况和工程质量管理组织情况等资料。 |
实施机构 | 北辰区水务局(工程规划建设管理科) |
管理权限 | 无 |
管理权限说明 | |
运行流程 | 接件——审核资料——文件备案——通知相对人取件 |
责任事项 | 1.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 2.责任监督员审核资料是否齐全,填写是否正确,内容是否符合要求。审核未通过的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责任监督员审核通过后由监督中心站负责人审核填写是否正确,监督中心站负责人审核通过后,给文件编号、盖章,备案资料留存; 3.按时办结;通知相对人取件。 |
监督方式 | 部门举报电话:022-26390929 电子邮箱:bcqswjggk@163.com 来信来访:天津市北辰区果园南道5号北辰区水务局工程规划建设管理科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