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对再生水水质进行监督检查 |
编码 | 120113SWJJC08008 |
类型 | 行政检查 |
法定依据 | 《天津市再生水利用管理办法》(津水资[2020]23号)第四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再生水利用的行政主管部门。 市和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再生水利用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十四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再生水水质监督管理制度,开展再生水水质定期监测,并对再生水运营单位的日常水质检测数据进行核查。 |
实施机构 | 北辰区水务局(排水调水管理科、水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管理权限 | 无 |
管理权限说明 | |
运行流程 | 制定检查计划——(告知)——出示证件——检查—向当事人反馈检查情况——(记录签字)——提交检查报告——(下达整改通知)。 |
责任事项 | 1.制定检查计划,依法告知相对人检查的目的、依据、检查时间和地点等。 2.行政执法人员出示证件并向检查对象说明检查依据、检查内容及检查人员、相对人的权利义务等。 3.听取被检查对象说明、介绍情况,现场检查并询问有关情况,检查组负责人向被检查人口头反应检查情况。 4.发现问题需要整改,下达整改通知书并监督落实,适时组织回访复查。 |
监督方式 | 部门举报电话:022-26828561 电子邮箱:bcswjsdk@163.com 来信来访:天津市北辰区果园南道5号北辰区水务局排水调水管理科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