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对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水费的征收 |
编码 | 120113SWJZS10002 |
类型 | 行政征收 |
法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十条 对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限期缴纳,……。 《天津市节约用水条例》第四十条 非生活用水户应当安装用水计量设施,实行计划用水和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收费制度。 使用自来水的,超计划部分的用水量,除按计划内收费标准计收水费外,还应当按照分档水量,加倍累进收取加价水费。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规定。 直接取用水资源的,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天津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印发〈2013年天津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名录〉的通知》(津财综【2014】13号)中第18项第50条列出“水资源费中地下水、自来水超计划加价水费”项目。 |
实施机构 | 北辰区水务局(水资源管理科) |
管理权限 | 无 |
管理权限说明 | |
运行流程 | 核查用水情况,作出行政征收决定—公开公示征收内容—实施征收措施,开据“天津市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 |
责任事项 | 1、公开征收依据、项目、标准等信息; 2、对被征收人的现实情况进行核实; 3、做出征收决定,告知被征收人权利义务; 4、对征收行为加强监管。 |
监督方式 | 部门举报电话:022-26918591 电子邮箱:bcswjsyk@163.com 来信来访:天津市北辰区果园南道5号北辰区水务局水资源管理科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