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节水措施专项补助 |
编码 | 120113SWJJF10007 |
类型 | 行政给付 |
法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八条第二款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对节约用水的管理,建立节约用水技术开发推广体系,培育和发展节约用水产业。 《天津市节约用水条例》第四十九条 超计划加价收取的水费、水资源费,应当用于实施节水措施、科研培训及节水管理、宣传、奖励方面的开支,不得挪作他用。 第五十条 本市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和单位兴建蓄水设施,适时拦蓄雨(雪)、洪、沥水,增加有效水源。兴建雨(雪)、洪、沥水拦蓄工程和节水工程、改造节水工艺效益显著的,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扶持。其资金可以从水资源费和加价收取的水费中列支。 |
实施机构 | 北辰区水务局(水资源管理科) |
管理权限 | 无 |
管理权限说明 | |
运行流程 | 接受申请—审核—上报—批复—监督实施 |
责任事项 | 1、申请进行审核; 2、对符合条件的申请批复,实施给付; 3、监督落实情况。 |
监督方式 | 部门举报电话:022-26918591 电子邮箱:bcswjsyk@163.com 来信来访:天津市北辰区果园南道5号北辰区水务局水资源管理科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