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临时占用或者利用河道、堤防、滩地、闸桥的审查 |
编码 | 120113SWJQT12003 |
类型 | 其他类别 |
法定依据 | 《天津市河道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兴建建设项目临时占用或者利用河道、堤防、滩地、闸桥的,应当与水行政主管部门协商一致,并给予适当补偿。 |
实施机构 | 北辰区水务局(工程规划建设管理科) |
管理权限 | 无 |
管理权限说明 | |
运行流程 | 核实占河情况-----告知-----协商确定补偿方案-----达成协议-----上缴指定账户-----依法使用。 |
责任事项 | 1、核实占河情况,告知相对人补偿的依据、协商时间和地点等。 2、协商确定补偿方案并达成一致形成协议,上缴指定账户后依法使用。 3、做好现场监督管理和服务。 |
监督方式 | 部门举报电话:022-26390929 电子邮箱:bcqswjggk@163.com 来信来访:天津市北辰区果园南道5号北辰区水务局工程规划建设管理科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