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企业名称争议解决 |
编码 | 120113SCJGJCJ01016 |
类型 | 行政裁决 |
法定依据 | 1.《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 第二十一条企业认为其他企业名称侵犯本企业名称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请求为涉嫌侵权企业办理登记的企业登记机关处理。 企业登记机关受理申请后,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企业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行政裁决。 2.《天津市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试行办法》 第二十七条 企业认为本市他人登记的企业名称侵犯本企业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也可以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3年内向有管辖权的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处理。 第二十八条 市场监管部门依职权处理企业名称侵权争议,企业因企业名称近似发生争议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争议处理的,市场监管部门可以先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依据有关事实和证据在3个⽉内对该企业名称作出认定。 第二十九条 市场监管部门认定企业名称为不适宜的,出具不适宜企业名称认定书,责令企业在30天内变更企业名称,并以统⼀社会信用代码代替其企业名称,企业完成企业名称变更登记的,市场监管部门以变更后的企业名称公示,在规定时间内未完成变更登记的,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 |
实施机构 | 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管理权限 | 市区两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
运行流程 | 受理——调解——认定 |
责任事项 | 1.企业认为其他企业名称侵犯本企业名称合法权益的,可以申请为涉嫌侵权企业办理登记的企业登记机关处理; 2.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3.受理申请后可以先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依据有关事实和证据在3个月内对该企业名称作出认定; 4.作出准予认定或者不予认定的决定(不予认定的告知理由); 5.因调解不成被认定为不适宜的企业名称,出具不适宜企业名称认定书。 |
监督方式 | 部门电话:022-26913958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北辰区果园南道5号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