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对《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发放、核销的审核 |
编码 | 120113BCZQT14001 |
类型 | 其他类别 |
法定依据 | 津民发〔2017〕8号《天津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第十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走访、信函索证、民主评议、信息核对等方式,对申请人的经济状况、财产状况、生活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状况等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审核意见。 第二十七条 特困人员不再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本人、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及时告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并报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核准。 |
实施机构 | 北辰区北仓镇人民政府(公共服务办公室) |
管理权限 | 无 |
管理权限说明 | |
运行流程 | 受理—审查—决定 |
责任事项 | 1.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 2.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3.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4.审核行政相对人申报的材料; 5.在法定或承诺期限内,作出初审上报与否的决定并告知理由 6.法定告知; 7.信息公开; 8.监督实施情况。 |
监督方式 | 电话号码:26391508 26390250 电子邮箱:2403754898@qq.com 来信来访地址:北辰区京津路与延吉道交口北100米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