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对实行计划生育家庭的救济、照顾 |
编码 | 120113BCZJF23002 |
类型 | 行政给付 |
法定依据 | 《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二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发展经济,给予资金、技术、培训等方面的支持、优惠;对实行计划生育的贫困家庭,在扶贫贷款、以工代赈、扶贫项目和社会救济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 第二十六条《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按照规定获得扶助。 各级人民政府及该独生子女父母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予以救济和帮助。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按照规定应当享受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奖励扶助的,继续享受相关奖励扶助。 第三十一条 对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按照国家规定免费发放避孕药具。 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按规定免费享受放置和取出宫内节育器、绝育术和复通术、人工终止妊娠术及技术常规规定的医学检查。对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夫妻免费进行孕情和避孕措施的检查。 前款规定的费用,城镇居民参加生育保险、医疗保险的,由保险统筹基金支付,未参加上述保险且有工作单位的(包括监时用工单位),由所在单位承担,无工作单位的,由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按照一定比例分担;农村居民,由市和区、县及乡、镇人民政府按照一定比例分担。 第三十三条 公民接受计划生育手术后,经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证明,国家工作人员和企业事业组织职工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享受假期;农村居民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给予照顾。 |
实施机构 | 北辰区北仓镇人民政府(公共服务办公室) |
管理权限 | 无 |
管理权限说明 | |
运行流程 | 接受申请—审核—批复—实施 |
责任事项 | 1.对申请进行审核; 2.对符合条件申请批复,实施给付; 3.监督落实情况。 |
监督方式 | 电话号码:26391508 26390250 电子邮箱:2403754898@qq.com 来信来访地址:北辰区京津路与延吉道交口北100米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