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对申请保障性住房或住房租赁补贴的审核 |
编码 | 120113XCJQT02001 |
类型 | 其他类别 |
法定依据 | 《天津市基本住房保障管理办法》(2012年市人民政府令第54号)第二十七条 申请住房租赁补贴的,应当向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住房保障实施机构提出申请。 申请租赁公共租赁住房、购买限价商品住房或者经济适用住房的,应当向户籍所在地区县住房保障实施机构提出申请,但因房屋被征收申请购买定向安置经济适用住房的,应当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区县住房保障实施机构提出申请。 申请人应当如实申报户籍、家庭人口、住房状况、家庭收入(财产)等情况,并书面声明同意接受相关审核部门的调查核实。 第四十五条 领取住房租赁补贴的家庭应当向街道(乡镇)住房保障实施机构申报;未领取住房租赁补贴但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向公共租赁住房经营单位申报。街道(乡镇)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和公共租赁住房经营单位应当及时向区县住房保障实施机构汇总上报。 |
实施机构 | 北辰区果园新村街道党群服务中心和公共服务办公室 |
管理权限 | 无 |
管理权限说明 | 街道权限 |
运行流程 | 受理—审查—决定 |
责任事项 | 1.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 2.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3.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4.审核行政相对人申报的材料; 5.在法定或承诺期限内,作出初审与否的决定并告知理由; 6.法定告知; 7.信息公开; 8.监督实施情况。 |
监督方式 | 部门电话:26390729 电子邮箱:bcqgyxcjgd@tj.gov.cn 来信来访地址:北辰区果园东路2号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