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对经营性户外广告设施未按要求发布公益性广告的行为进行处罚 |
编码 | 120113CGWCF01009 |
类型 | 行政处罚 |
法定依据 | 1.《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03年5月21日天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根据2005年10月20日天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的《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根据2012年5月9日天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的《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七条 在经营性户外广告设施上未发布商业广告满七日的,应当按照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的要求发布公益性广告。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2.《天津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 设置户外广告应当保证一定的时间或版面用于公益宣传。在经营性户外广告上暂不发布商业广告超过7日的, 应当按照城市管理部门的要求发布公益性广告。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不发布公益性广告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 |
实施机构 | 北辰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管理权限 | 区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区县权限 |
运行流程 | 一般程序:调查—审查—决定—送达—执行 |
责任事项 | 1.发现或接到举报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行为,以及有关部门移送的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对立案的案件,组织调查取证(必要时,依法进行检查); 3.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执法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4.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6.制作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采取措施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监督实施情况。 |
监督方式 | 部门举报电话:26390809 来信来访地址:北辰区延吉道武装部后城市管理委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