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对不及时维护更换户外广告设施的行为进行处罚 |
编码 | 120113CGWCF01013 |
类型 | 行政处罚 |
法定依据 | 《天津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定》第二十条 设置单位或个人应当负责户外广告的维护, 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定期巡视、维护,保持户外广告的整洁、完好、美观; (二)户外广告破损、倾斜、残缺的,应当及时维修或更新; 出现污损、褪色的,应当及时清洗、油饰、粉刷; (三)定期进行安全检测,对存有安全隐患可能危及人身、 财产安全的,应当及时修复或拆除; (四)户外广告照明设施应当保持其功能完好,霓虹灯、电 子显示装置、灯箱应当保持画面显示完整,出现断亮、残损的, 应当及时维护、更换,并在修复前停止使用。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条第(四) 项规定,不及时维护更换户外广告照明设施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予以强制拆除,并可处 300 元以上 3000 元以下罚款。 |
实施机构 | 北辰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管理权限 | 区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区县权限 |
运行流程 | 简易程序:调查—决定 一般程序:调查—审查—决定—送达—执行 |
责任事项 | 简易程序: 1.依法确认违法事实; 2.执法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制作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 3.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违法行为、处罚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以及行政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 4.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须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 一般程序: 1.发现或接到举报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行为,以及有关部门移送的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对立案的案件,组织调查取证(必要时,依法进行检查); 3.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执法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4.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6.制作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采取措施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监督实施情况。 |
监督方式 | 部门举报电话:26390809 来信来访地址:北辰区延吉道武装部后城市管理委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