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对生活废弃物处理费征收 |
编码 | 120113CGWZS10001 |
类型 | 行政征收 |
法定依据 | 1.《天津市生活废弃物管理规定》(2008年2月22日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发布。根据2014年4月12日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7号《关于修改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第十条 产生生活废弃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生活废弃物处理费。生活废弃物处理费的标准和收费办法由市市容环境管理委员会会同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制定后向社会公布。 2.《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市容园林委关于调整我市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津发改价格【2014】286号文件) 第一条 收费标准“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是专项补偿垃圾清理、清运作业成本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调整后收费标准为每吨260元。” 3.《批转市市容委、市财政局、市物价局拟定的天津市征收城镇居民生活垃圾处理费实施办法的通知》(津政发【2001】36号文件)第四条 收费标准“(一)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居民每户每月征收5元,不再另外征收每户每月2元的居民保洁费(二)物业管理小区内的居民每月每户征收3元(三)暂住人口每人每月征收2元。” |
实施机构 | 北辰区城市管理委员会(环境卫生管理科) |
管理权限 | 无 |
管理权限说明 | |
运行流程 | 告知(受理)—审核—决定—执行 |
责任事项 | 1.公示信息; 2.对相对人申报的行政征收事项,要在法定的期限提出审核意见并告知相对人; 3.开具征收文书,告知相对人权利义务; 4.对征收行为和资金加强监管,完善征收措施,健全相关制度。 |
监督方式 | 部门电话:022-26392012 来信来访地址:北辰区延吉道武装部后城市管理委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