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对招标人不按规定处理投诉的处理 |
编码 | 120113ZJWQT01015 |
类型 | 其他类别 |
法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613号)第七十七条 招标人不按照规定对异议作出答复,继续进行招标投标活动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不能改正并影响中标结果的,依照本条例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处理。 第八十二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对中标结果造成实质性影响,且不能采取补救措施予以纠正的,招标、投标、中标无效,应当依法重新招标或者评标。 |
实施机构 | 北辰区住房和建设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管理权限 | 区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
运行流程 | 审查-受理-调查取证-作出行政决定并通告 |
责任事项 | 1.收到投诉后3日内审查,对不符合投诉处理条件的,将不予受理的理由书面告知投诉人,对符合投诉处理条件,但不属于本部门受理的,书面告知投诉人渠道; 2.对符合投诉处理条件决定受理的,收到投诉书之日即为正式受理; 3.对受理的案件,组织调查取证; 4.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执法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5.自受理投诉之日起30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告知投诉人、被投诉人及其他与投诉处理结果有关的当事人。 |
监督方式 | 部门举报电话:26393095 电子邮箱:bcqzjzd@tj.gov.cn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京津公路350号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