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对符合条件的家庭发放住房租赁补贴 |
编码 | 120113ZJWQT06002 |
类型 | 其他类别 |
法定依据 | 《天津市基本住房保障管理办法》(2012年市人民政府令第54号)第三十四条 准予领取住房租赁补贴的家庭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住房租赁补贴直接划入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单位或者经营单位租金收入账户。 准予领取住房租赁补贴的家庭在市场租赁住房的,应当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等,向区县房屋行政主管部门申领住房租赁补贴。租赁其同户籍家庭成员住房或者已认定为其家庭住房的,住房租赁补贴不予发放。 承租家庭租赁住房实际租金超过住房租赁补贴金额的,超出部分由承租家庭自行负担;低于住房租赁补贴金额的,按照实际租金发放住房租赁补贴。 |
实施机构 | 北辰区住房和建设委员会[房屋管理科(城中村指挥部办公室)] |
管理权限 | 区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
运行流程 | 申领人租房(公租房/市场租房)—核发补贴 |
责任事项 | 1.申领人租房(公租房/市场租房); 2.核发补贴。 |
监督方式 | 部门电话:022-26810646 电子邮箱:bcqzjw@tj.gov.cn 来信来访地址:北辰区果园北道一号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