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
编码 | 120113ZJWQT08001 |
类型 | 其他类别 |
法定依据 | 1.《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2010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6号 )第十五条 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房屋租赁合同; (二)房屋租赁当事人身份证明; (三)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其他合法权属证明; (四)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房屋租赁当事人提交的材料应当真实、合法、有效,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 第十九条 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内容发生变化、续租或者租赁终止的,当事人应当在三十日内,到原租赁登记备案的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变更、延续或者注销手续。 2.《天津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第十四条 房屋出租人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房屋租赁合同; (二)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房屋合法权属证明; (三)出租人的身份证明; (四)出租代管房屋的,提供委托代管人同意出租的证明; (五)出租共有房屋的,提供其他共有人同意出租的证明; (六)出租房屋属于本规定第九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提供房屋相邻关系人同意的书面证明。 3.《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关于进一步简化住房保障申请手续有关工作的通知》(津住建保〔2020〕4号)第三条 (一)完善租房补贴家庭租赁登记备案办理规定。廉租住房租房补贴和经济租赁房租房补贴家庭按租赁登记备案相关规定办理租赁登记备案,不再提供出租人他处住房情况材料。 |
实施机构 | 北辰区住房和建设委员会[房地产开发管理科(节能管理科)] |
管理权限 | 区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
运行流程 | 申请—受理初审—审批—发证归档 |
责任事项 | 1.受理申请;审核申请人申报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2.依据管理办法和管理规定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审查是否予以进行房屋登记租赁备案(不予备案的告知理由);按时办结;制发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 3.发证归档。 |
监督方式 | 部门电话:022-26810646 电子邮箱:bcqzjw@tj.gov.cn 来信来访地址:北辰区果园北道一号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