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物业服务合同备案 |
编码 | 120113ZJWQT10001 |
类型 | 其他类别 |
法定依据 | 1.《物业管理条例》(2007年国务院令第504号)第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2.《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物业服务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十日内,将物业服务合同报物业所在地的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十一条 提前解除物业服务合同的,解除合同的一方应当在三个月前将解除时间、原因书面告知合同另一方。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书面告知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并到物业所在地的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3.《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取消物业服务企业资质核定相关工作的通知》(建办房〔2017〕75号) 一、各地不再受理物业服务企业资质核定申请和资质变更、更换、补证申请,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将原核定的物业服务企业资质作为承接物业管理业务的条件。 |
实施机构 | 北辰区住房和建设委员会(社区建设科) |
管理权限 | 区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
运行流程 | 受理申请-审核-备案 |
责任事项 | 1.接收申请; 2.审核物业服务企业申报的材料并备案; 3.按照合同内容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并根据日常检查和全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实时了解企业服务情况,督促物业服务企业依法服务,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监督方式 | 部门电话:022-26810646 电子邮箱:bcqzjw@tj.gov.cn 来信来访地址:北辰区果园北道一号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