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 |
编码 | 120113ZJWQT11003 |
类型 | 其他类别 |
法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 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应当申请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竣工,建设单位应当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消防验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验收后应当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抽查。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 2.《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2023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8号)第三十四条 对其他建设工程实行备案抽查制度。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 |
实施机构 | 北辰区住房和建设委员会(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科) |
管理权限 | 区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
运行流程 | 网上或现场备案-确定抽查对象-现场抽查-检查结果公告-工程复查 |
责任事项 | 1.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办理流程; 2.第一步:网站或现场备案。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通过天津市住建委政务服务平台系统向具有分工管辖权限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主管部门进行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或者到其对应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行政许可业务受理场所申请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建设单位在进行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时,应当向消防验收主管部门提供备案申报表和应提交的全部申请材料。消防验收主管部门收到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申报后,对备案材料齐全的,应当出具备案凭证;备案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第二步:确定抽查对象。消防验收主管部门应当对备案的其他建设工程进行抽查。抽查工作推行“双随机、一公开”制度,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检查人员,随机确定检查对象并向社会公告。下列工程项目的备案抽查工作由消防验收主管部门负责受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特殊建设工程以外的其他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第三步:现场抽查。对确定为检查对象的,消防验收主管部门应当自其他建设工程被确定为检查对象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完成检查,制作检查记录。第四步:检查结果公告。消防验收主管部门应当在完成工程检查、制作工程检查记录后,及时将检查结果向社会公告,检查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建设单位。第五步:工程复查。建设单位收到检查不合格整改通知后,应当停止使用建设工程,组织整改完成后,向消防验收主管部门申请复查。消防验收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查并出具书面复查意见。复查合格后方可使用建设工程。 |
监督方式 | 部门举报电话:26822565 电子邮箱:bcqzjzd@tj.gov.cn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京津公路350号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