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举办民办学校的处罚 |
编码 | 120113RSJCF02013 |
类型 | 行政处罚 |
法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8)》第六十四条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举办民办学校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公安、民政或者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责令停止办学、退还所收费用,并对举办者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实施机构 | 天津市北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北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监察事务中心) |
管理权限 | 区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
运行流程 | 受理立案—调查取证—行政处理—结案归档 |
责任事项 | 1.依法公开相关法律法规; 2.受理举报投诉,检查用人单位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对违法用人单位责令限期改正,依法对其进行行政处罚,告知行政相对人陈述申辩权利。对符合申请听证标准的行政处罚,告知其申请听证的权利; 3.监督用人单位改正违法行为。 |
监督方式 | 部门电话:022-60612333-3-8202 电子邮箱:bcqldbzjcdd@tj.gov.cn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北辰区果园南道2号 邮编:300400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