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就失业登记 |
编码 | 120113RSJQR12001 |
类型 | 行政确认 |
法定依据 | 《天津市就业促进条例》(2009年1月7日天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第十九条 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制度,完善就业管理和失业管理。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工作,向劳动者免费发放就失业证。 |
实施机构 | 一、单位就业登记:市、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或参保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二、个人就业登记: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 三、失业登记:户籍地、常住地、就业地、参保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 |
管理权限 | 区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
运行流程 | 一般程序:受理-审核-确认 |
责任事项 | 1.公示应提交的材料; 2.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3.受理或不受理(不受理告知理由); 4.对审核结果进行确认,将信息录入天津数字就业创业系统。 |
监督方式 | 部门电话:60612333-1 电子邮箱:bcdangan_xzzy@126.com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北辰区北辰大厦A座二层3、4号窗口 邮编:300400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