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定期抚恤金的给付 |
编码 | 120113TYJRSWJJF01003 |
类型 | 行政给付 |
法定依据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04年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413号,2011年修订)第十六条第一款 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发给定期抚恤金。 第十六条第二款 对符合享受定期抚恤金条件的遗属,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定期抚恤金领取证》。 第五十一条 本条例适用于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第五十二条 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的抚恤优待,按照本条例有关现役军人抚恤优待的规定执行。因参战伤亡的民兵、民工的抚恤,因参加军事演习、军事训练和执行军事勤务伤亡的预备役人员、民兵、民工、以及其他人员的抚恤,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 |
实施机构 | 北辰区退役军人事务局(拥军优抚科) |
管理权限 | |
管理权限说明 | |
运行流程 | 提交申请—资格审核—审批合格后予以发放 |
责任事项 | 1.网上公开申请人应当提交的材料 2.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3.审核申请人申报的材料,按时报局务办公会审批。 4.做好材料归档工作。 |
监督方式 | 监督电话:022-89237817 监督电子邮箱:bctyjrswj.126.com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北辰区京津路370号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