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对农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抽查或现场检查 |
编码 | 120113NWJC04007 |
类型 | 行政检查 |
法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四条 国家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要求,制定并组织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对生产中或者市场上销售的农产品进行监督抽查。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中,可以对生产、销售的农产品进行现场检查,调查了解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有关情况,查阅、复制与农产品质量安全有关的记录和其他资料。 2.《天津市农村工作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津编发〔2014〕79号) 与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职责分工。市农村工作委员会负责食用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3.《天津市畜牧条例》 第三十二条 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并组织实施畜禽和畜禽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定期对畜禽和畜禽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抽查。 监督抽查结果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及时予以公布。 |
实施机构 | 农业综合执法大队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科 |
管理权限 | |
管理权限说明 | 区县权限 |
运行流程 | 制定计划—(告知)—检查—反馈检查情况—(记录签字)—(下达整改通知) |
责任事项 | 1.制定检查计划(必要时依法告知相对人检查的目的、依据、检查时间和地点等); 2.行政执法人员出示证件并向检查对象说明检查依据、检查内容及检查人员、相对人的权利义务等; 3.听取被检查对象说明、介绍情况,现场检查并询问有关情况(必要时,制作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检查组负责人向被检查人口头反应检查情况; 4.发现问题需要整改,下达整改通知书并监督落实,适时组织回访复查。 |
监督方式 | 部门电话:26390184 电子邮箱:bcqnjw@126.com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北辰区延吉道1号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