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农村集体经济承包无效合同的确认 |
编码 | 120113NWQR01002 |
类型 | 行政确认 |
法定依据 | 《天津市农村集体经济承包合同管理条例》第八条 市和区、县、乡、镇人民政府的农村集体经济管理部门负责承包合同的管理工作。承包合同管理部门的职责是: (三)审查承包合同的变更和解除,确认无效承包合同; 第二十一条 无效承包合同的确认权归承包合同管理部门和人民法院。 承包合同管理部门,依法确认处理的无效承包合同,当事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无效承包合同确认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承包合同管理部门申请复议,逾期不申请复议的,确认决定生效。上一级承包合同管理部门的复议决定为终局确认。 |
实施机构 | 农经管理科 |
管理权限 | |
管理权限说明 | 区县权限 |
运行流程 | (受理)—审核—决定—下达 |
责任事项 | 1.受理申请,并接受其报送的相关材料; 2.组织论证审查; 3.对审查结果进行确认,下达行政确认文书。 |
监督方式 | 部门电话:26390184 电子邮箱:bcqnjw@126.com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北辰区延吉道1号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