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对涉及农民负担情况的监督检查 |
编码 | 120113NWJC02001 |
类型 | 行政检查 |
法定依据 | 1.《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1991年国务院令第92号)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2]22号)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对减轻农民负担政策落实情况和强农惠农富农政策落实中涉及农民负担情况进行年度检查”和“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谁主管、谁负责的部门责任制,深入开展自查自纠,切实解决本系统、本部门加重农民负担问题。 |
实施机构 | 农经管理科 |
管理权限 | |
管理权限说明 | 区县权限 |
运行流程 | 制定计划—检查—反馈检查情况 |
责任事项 | 1.制定检查计划(必要时依法告知相对人检查的目的、依据、检查时间和地点); 2.行政执法人员出示证件并向检查对象说明检查依据、检查内容及检查人员、相对人的权利义务等; 3.听取被检查对象说明、介绍情况,现场检查并询问有关情况(必要时,制作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检查组负责人向被检查人口头反应检查情况; 4.发现问题需要整改,监督落实,适时组织回访复查。 |
监督方式 | 部门电话:26390184 电子邮箱:bcqnjw@126.com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北辰区延吉道1号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