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育林基金征收 |
编码 | 120113NWZS30022 |
类型 | 行政征收 |
法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84年9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决定》修正)第八条 国家对森林资源实行以下保护性措施: (四)征收育林费,专门用于造林育林; (六)建立林业基金制度。 关于印发《育林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9]32号)第五条 采伐林木单位和个人缴纳育林基金,由县级以上地方林业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收取。 |
实施机构 | 农业综合执法大队林政监管科 |
管理权限 | |
管理权限说明 | 区县权限 |
运行流程 | 告知(受理)-审核-决定-执行 |
责任事项 | 1.公示信息; 2.对相对人申报的行政征收事项,要在法定的期限提出审核意见并告知相对人; 3.开具征收文书,告知相对人权利义务; 4.对征收行为和资金加强监管,完善征收措施,健全相关制度。 |
监督方式 | 部门电话:26390184 电子邮箱:bcqnjw@126.com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北辰区延吉道1号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