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出版物发行(零售)企业在批准经营范围内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出版物发行备案 |
编码 | 120113XWCBJQT02004 |
类型 | 其他类别 |
法定依据 |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新闻出版总署、商务部令第52号)第十七条 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照本规定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外商投资企业还应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外商投资审批手续。 已经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的出版物发行单位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应自开展网络出版物发行业务15日内到原批准的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备案。 |
实施机构 | 北辰区新闻出版局 |
管理权限 | |
管理权限说明 | |
运行流程 | 申请人提交材料-新闻出版局审核并作出备案登记 |
责任事项 | 1.公示所需材料 2.向区新闻出版局备案 3.做好留存工作 |
监督方式 | 部门电话:26393021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北辰区新闻出版局(区机关东侧11楼)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