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设立出版物出租单位或从事出版物出租业务的备案 |
编码 | 120113XWCBJQT02005 |
类型 | 其他类别 |
法定依据 |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新闻出版总署、商务部令第52号)第十二条 设立出版物出租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个人从事出版物出租业务,应当于取得营业执照后15日内持营业执照复印件及经营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情况等材料到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备案。 |
实施机构 | 北辰区新闻出版局 |
管理权限 | |
管理权限说明 | |
运行流程 | 申请人提交材料-新闻出版局审核与决定-核发《出版物出租业务备案证明》 |
责任事项 | 1.公示所需材料 2.向区新闻出版局备案 3.做好留存工作 |
监督方式 | 部门电话:26393021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北辰区新闻出版局(区机关东侧11楼)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