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对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处罚 |
编码 | 120113MZJCF08003 |
类型 | 行政处罚 |
法定依据 | 1.《殡葬管理条例》(1997年国务院令第225号)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没收,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2.《天津市殡葬管理条例》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制造、销售用于丧葬活动的迷信用品的,由市殡葬事业管理机构、区县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没收,并可以处制造、销售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
实施机构 | 北辰区民政局(社会事务管理科) |
管理权限 | |
管理权限说明 | |
运行流程 | 发现违法行为—立案—调查—呈批—依法决定—送达—执行 |
责任事项 | 1.宣传《殡葬管理条例》、《天津市殡葬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对可能发生的违法行为、处罚事项进行宣传告知; 2.发现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行为进行责令改正;对拒不改正的,进行行政处罚前告知;依法进行行政处罚,并告知当事人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权利救济途径;对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诉讼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组卷归档;对处罚过程中行政机关的违规问题开展问责;合理利用案例进行宣传教育,提高遵法守纪意识。 |
监督方式 | 监督电话:022-26391153 监督电子邮箱:bcmzjbgs.163.com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北辰区延吉道北侧(区民政局)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