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异地慈善组织在津公开募捐备案 |
编码 | 120113MZJJF12002 |
类型 | 行政给付 |
法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二十三条 慈善组织采取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方式开展公开募捐的,应当在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管辖区域内进行,却有必要在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管辖区域外进行的,应当报其开展募捐活动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 2.《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慈善组织在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管辖区域外,以《慈善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方式开展公开募捐活动的,除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备案外,还应当在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十日前,向其开展募捐活动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提交募捐方案、公开募捐资格证书复印件、确有必要在当地开展公开募捐活动的情况说明。 |
实施机构 | 北辰区民政局(社会组织和慈善事业科) |
管理权限 | |
管理权限说明 | |
运行流程 | 受理—审核—备案—给付 |
责任事项 | 1.民政部门自收到全部有效材料后,应当依法进行审核。申请不符合条件的,民政部门应当告知受托人。 2.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作出决定。符合备案条件的,予以备案;不符合条件的,书面说明理由。 |
监督方式 | 监督电话:022-26391153 监督电子邮箱:bcmzjbgs.163.com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北辰区延吉道北侧(区民政局)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