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复查信访事项 |
编码 | 120000XFBQT01001 |
类型 | 其他类别 |
法定依据 | 1、《信访条例》(200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31号)第三十四条:“信访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复查。收到复查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 2、《天津市信访工作若干规定》第十一条:“信访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可以按照下列规定请求有关机关复查、复核:(一)对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作出的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请求该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复查;(二)对区、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作出的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请求区、县人民政府复查。 |
实施机构 |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政府信访办公室(综合督查科) |
管理权限 | |
管理权限说明 | 区县权限 |
运行流程 | 登记─委托行政机关核查─提出复查建议─报区人民政府批准─送达 |
责任事项 | 1.登记信访事项复查申请; 2.调取相关案卷后,出具受理或不予受理告知书; 3.对依法受理的复查信访事项委托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进行核查并出具复查建议; 4.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 5.报区人民政府批准; 6.书面答复信访人。 |
监督方式 | 部门电话:022-29276055 来信来访地址:宝坻区建设路122号(301800) 电子邮箱:bdqxfb@tj.gov.cn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