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对人民防空警报设施检查 |
编码 | 120000RFBJC05003 |
类型 | 行政检查 |
法定依据 | 《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二十五条:人民防空的通信和警报设施,必须保持良好使用状态。 设置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的单位,负责防空警报设施的维护和管理,并接受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指导、检查。 |
实施机构 | 宝坻区人民政府人民防空办公室(工程科(指挥科)) |
管理权限 | |
管理权限说明 | 区级权限 |
运行流程 | 制定计划—(告知)—检查—反馈检查情况—(记录签字)—(下达整改通知) |
责任事项 | 1.发布方案; 2.行政执法人员出示证件并向检查对象说明检查依据、检查内容及检查人员、相对人的权利义务等; 3.听取被检查对象说明、介绍情况,现场检查并询问有关情况(必要时,制作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检查组负责人向被检查人口头反馈检查情况; 4.发现问题需要整改的,下达整改通知书并监督落实,适时组织回访复查。 |
监督方式 | 举报电话:022-82615750 电子邮箱:bdqrfb@tj.gov.cn 来信来访地址:宝坻区宝平街道政信街1号 宝坻区人防办信息保障中心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