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社会团体年度检查 |
编码 | 120000MZJJC01001 |
类型 | 行政检查 |
法定依据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国务院令第250号,经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改)第六条: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第二十四条 登记管理机关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一) 负责社会团体的成立、变更、注销的登记;(二) 对社会团体实施年度检查;(三) 对社会团体违反本条例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对社会团体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
实施机构 | 民政局( 社会组织管理 科) |
管理权限 | |
管理权限说明 | 市和区两级权限。市级负责市级登记的社会团体的年度检查;区级负责本区登记的社会团体的年度检查。 |
运行流程 | 制定计划—开展检查—反馈情况—监督整改 |
责任事项 | 1.制定检查计划,依法告知相对人检查的目的、依据、检查时间和地点等;2.行政执法人员出示证件并向检查对象说明检查依据、检查内容及检查人员、相对人的权利义务等;3.听取被检查对象说明、介绍情况,现场检查并询问有关情况,检查组负责人向被检查人反映检查情况;4.发现问题需要整改,下达整改通知书并监督落实,适时组织回访复查。 |
监督方式 | 部门举报电话:022-29241835 电子信箱:bdqmzj@tj.gov.cn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宝坻区海滨街道挹青路宝坻区民政局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