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对非法开展社会团体活动的处罚 |
编码 | 120000MZJCF01002 |
类型 | 行政处罚 |
法定依据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国务院令第250号,经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改)第三十二条:筹备期间开展筹备以外的活动,或者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以及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继续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取缔,没收非法财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
实施机构 | 民政局( 社会组织管理 科) |
管理权限 | |
管理权限说明 | 市和区两级权限。市级负责指导监督和重大、疑难案件的介入;区级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违法行为的查处。 |
运行流程 | 调查—审查—决定—送达—执行 |
责任事项 | 1.发现或接到举报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行为,以及有关部门移送的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对立案的案件,组织调查取证(必要时,依法进行检查);3.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执法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4.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5.制作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6.监督实施情况。 |
监督方式 | 部门举报电话:022-29241835 电子信箱:bdqmzj@tj.gov.cn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宝坻区海滨街道挹青路宝坻区民政局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