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 |
编码 | 120000MZJJC01005 |
类型 | 行政检查 |
法定依据 | 1.《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国务院令第251号)第十九条第二款:登记管理机关履行对民办非企业单位实施年度检查的监督管理职责。2.《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2005年民政部令27号)第三条: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的年检。 |
实施机构 | 民政局(社会组织管理 科) |
管理权限 | |
管理权限说明 | 市和区两级权限。市级负责市级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年度检查;区级负责本区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年度检查。 |
运行流程 | 制定计划—开展检查—反馈情况—监督整改 |
责任事项 | 1.制定检查计划,依法告知相对人检查的目的、依据、检查时间和地点等;2.行政执法人员出示证件并向检查对象说明检查依据、检查内容及检查人员、相对人的权利义务等;3.听取被检查对象说明、介绍情况,现场检查并询问有关情况,检查组负责人向被检查人反映检查情况;4.发现问题需要整改,下达整改通知书并监督落实,适时组织回访复查。 |
监督方式 | 部门举报电话:022-29241835 电子信箱:bdqmzj@tj.gov.cn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宝坻区海滨街道挹青路宝坻区民政局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