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封存、收缴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
编码 | 120000MZJQZ01008 |
类型 | 行政强制 |
法定依据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二十八条:民办非企业单位被限期停止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封存其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民办非企业单位被撤销登记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收缴登记证书和印章。 |
实施机构 | 民政局( 社会组织管理 科) |
管理权限 | |
管理权限说明 | 市和区两级权限。市级负责市级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监管;区级负责本区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监管。 |
运行流程 | 决定—执行—事后监管 |
责任事项 | 1.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在二十四小时内补办批准手续);2.执法人员必须2人以上,出示执法证件;3.通知当事人到场,告知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和陈述、申辩权利;4.制作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不到场的,应邀请见证人到场、签名或盖章);5.实施查封、扣押的,应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造成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实施冻结存款、汇款的,应当履行规定的程序,向金融机构交付冻结通知书,并在3日内向当事人交付冻结决定书。 |
监督方式 | 部门举报电话:022-29241835 电子信箱:bdqmzj@tj.gov.cn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宝坻区海滨街道挹青路宝坻区民政局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