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慈善组织变更捐赠财产用途备案 |
编码 | 120000MZJQT02003 |
类型 | 其他类别 |
法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五十五条: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按照募捐方案或者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慈善组织确需变更募捐方案规定的捐赠财产用途的,应当报民政部门备案;确需变更捐赠协议约定的捐赠财产用途的,应当征得捐赠人同意。《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59号)第十九条:慈善组织应当加强对募得捐赠财产的管理,依据法律法规、章程规定和募捐方案使用捐赠财产。确需变更募捐方案规定的捐赠财产用途的,应当召开理事会进行审议,报其登记的民政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开。 |
实施机构 | 民政局( 社会组织管理 科) |
管理权限 | |
管理权限说明 | 市和区两级权限。市级负责市级慈善组织活动的备案;区级负责区级慈善组织活动的备案。 |
运行流程 | 受理—审核—备案 |
责任事项 | 1.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2.受理申请。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3.初步审核。在规定时间内,对申报材料审核,提出审查意见。4.决定。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予以备案登记,按时办结;法定告知。5.送达。制发备案文件;信息公开;完整准确记录和保存备案登记信息和登记材料,建立备案登记档案;对已备案组织开展活动进行监管。 |
监督方式 | 部门举报电话:022-29241835 电子信箱:bdqmzj@tj.gov.cn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宝坻区海滨街道挹青路宝坻区民政局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