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对违规开展募捐活动的处罚 |
编码 | 120000MZJCF02005 |
类型 | 行政处罚 |
法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一百零一条:开展募捐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停止募捐活动;对违法募集的财产,责令退还捐赠人;难以退还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收缴,转给其他慈善组织用于慈善目的;对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开展公开募捐的;(二)通过虚构事实等方式欺骗、诱导募捐对象实施捐赠的;(三)向单位或者个人摊派或者变相摊派的;(四)妨碍公共秩序、企业生产经营或者居民生活的。广播、电视、报刊以及网络服务提供者、电信运营商未履行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验证义务的,由其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 |
实施机构 | 民政局( 社会组织管理 科) |
管理权限 | |
管理权限说明 | 市和区两级权限。市级负责市级慈善组织的监管;区级负责区级慈善组织的监管。 |
运行流程 | 调查—审查—决定—送达—执行 |
责任事项 | 1.发现或接到举报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行为,以及有关部门移送的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对立案的案件,组织调查取证(必要时,依法进行检查);3.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执法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4.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6.制作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采取措施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8.监督实施情况。 |
监督方式 | 部门举报电话:022-29241835 电子信箱:bdqmzj@tj.gov.cn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宝坻区海滨街道挹青路宝坻区民政局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