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撤销收养登记 |
编码 | 120000MZJQR04003 |
类型 | 行政确认 |
法定依据 | 1.《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1999年民政部令第14号)第十二条:收养关系当事人弄虚作假骗取收养登记的,收养关系无效,由收养登记机关撤销登记,收缴收养登记证。2.《收养登记工作规范》(民发〔2008〕118号)第三十条:因收养关系当事人弄虚作假骗取收养登记的,按照《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由利害关系人、有关单位或者组织向原收养登记机关提出,由收养登记机关撤销登记,收缴收养登记证。 |
实施机构 | 民政局( 社会事务 科) |
管理权限 | |
管理权限说明 | 市和区县两级权限。市级负责市级收养登记的撤销;区级负责本区收养登记的撤销。 |
运行流程 | 查验—受理—申请—调查—报批—撤销—公告 |
责任事项 | 1.接受咨询,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2.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审查当事人提交的证件、证明等申请撤销收养登记材料;作出行政确认或者不予行政确认的决定(不予确认的告知理由);依法撤销收养登记,印发撤销决定,收缴收养登记证,并在收养登记机关公告栏公告30日。3.依法妥善整理、保管好当事人申请撤销收养登记档案,做好档案保密工作;对服务工作中涉及违纪违规问题的,进行问责。 |
监督方式 | 部门举报电话:022-29241835 电子信箱:bdqmzj@tj.gov.cn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宝坻区海滨街道挹青路宝坻区民政局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