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给付 |
编码 | 120000MZJJF05001 |
类型 | 行政给付 |
法定依据 | 1.《社会救助暂行办法》(2014年国务院令第649号)第十一条: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三)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2.《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1999年国务院令第271号)第四条第二款: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和镇人民政府(以下统称管理审批机关)负责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具体管理审批工作。 |
实施机构 | 民政局( 社会救助与社会福利 科) |
管理权限 | |
管理权限说明 | 区和街(镇)两级权限。区级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申请的审批;街(镇)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申请的初审。 |
运行流程 |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执行 |
责任事项 | 1.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并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2.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3.审核行政相对人申报给付的材料;作出行政给付或者不予行政给付的决定;不予给付的告知理由;4.按时办结,法定告知,给予给付,信息公开;5.对于给付结果进行监督、核实;适时依法依程序调整给付标准;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监督方式 | 部门举报电话:022-29241835 电子信箱:bdqmzj@tj.gov.cn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宝坻区海滨街道挹青路宝坻区民政局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