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临时救助给付 |
编码 | 120000MZJJF05003 |
类型 | 行政给付 |
法定依据 |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2014年国务院令第649号)第四十八条:申请临时救助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经审核、公示后,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救助金额较小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情况紧急的,可以按照规定简化审批手续。第四十九条:临时救助的具体事项、标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公布。 |
实施机构 | 民政局(社会救助与社会福利 科) |
管理权限 | |
管理权限说明 | 区和街(镇)两级权限。区级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申请的审批;街(镇)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申请的初审。 |
运行流程 |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执行 |
责任事项 | 1.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并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2.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3.审核行政相对人申报给付的材料;作出行政给付或者不予行政给付的决定;不予给付的告知理由;4.按时办结,法定告知,给予给付,信息公开;5.对于给付结果进行监督、核实;适时依法依程序调整给付标准;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监督方式 | 部门举报电话:022-29241835 电子信箱:bdqmzj@tj.gov.cn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宝坻区海滨街道挹青路宝坻区民政局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