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孤儿基本生活费的给付 |
编码 | 120000MZJJF06001 |
类型 | 行政给付 |
法定依据 |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4号)二、建立健全孤儿保障体系,维护孤儿基本权益。(一)建立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制度。为满足孤儿基本生活需要,建立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按照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的原则,合理确定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机构抚养孤儿养育标准应高于散居孤儿养育标准,并建立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自然增长机制。地方各级财政要安排专项资金,确保孤儿基本生活费及时足额到位;中央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对地方支出孤儿基本生活费按照一定标准给予补助。民政、财政部门要建立严格的孤儿基本生活费管理制度,加强监督检查,确保专款专用、按时发放,确保孤儿基本生活费用于孤儿。2.《关于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的通知》(民发〔2010〕161号)四、严格规范发放程序(一)申请、审核和审批。社会散居孤儿申请孤儿基本生活费,由孤儿监护人向孤儿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申请时应当出具孤儿父母死亡证明或人民法院宣告孤儿父母死亡或失踪的证明。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对申请人和孤儿情况进行核实并提出初步意见,上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要认真审核申请材料,提出核定、审批意见。为保护孤儿隐私,应避免以公示的方式核实了解情况。福利机构孤儿的基本生活费,由福利机构负责汇总孤儿信息并向所属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由所属民政部门审批。省级民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于每年3月底之前,将本地区截止上一年底的孤儿人数、保障标准、资金安排情况联合上报民政部、财政部。 |
实施机构 | 民政局( 社会救助与社会福利 科) |
管理权限 | |
管理权限说明 | 区和街(镇)两级权限。区级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申请的审批;街(镇)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申请的初审。 |
运行流程 |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执行 |
责任事项 | 1.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并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2.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3.审核行政相对人申报给付的材料;作出行政给付或者不予行政给付的决定;不予给付的告知理由;4.按时办结,法定告知,给予给付,信息公开;5.对于给付结果进行监督、核实;适时依法依程序调整给付标准;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监督方式 | 部门举报电话:022-29241835 电子信箱:bdqmzj@tj.gov.cn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宝坻区海滨街道挹青路宝坻区民政局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