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养老机构登记后备案 |
编码 | 120000MZJQT07001 |
类型 | 其他类别 |
法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根据2018年12月2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进行修正)第四十三条 设立公益性养老机构,应当依法办理相应的登记。设立经营性养老机构,应当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养老机构登记后即可开展服务活动,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 |
实施机构 | 区民政局( 民政综合服务中心 ) |
管理权限 | |
管理权限说明 | 市和区两级权限。市级负责市级机构登记的养老机构备案;区级负责区级机构登记的养老机构备案。 |
运行流程 | 受理申请—初步审核—备案决定—制发备案文件 |
责任事项 | 1、公示备案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2、受理申请。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3、初步审核。在规定时间内,对申报材料审核,提出审查意见。4、决定。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予以备案登记(不予备案的应当及时、明确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5、制发备案文件;信息公开;完整准确记录和保存备案登记信息和登记材料,建立备案登记档案,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即时予以办理变更手续;撤销备案登记后,及时通报相关部门。 |
监督方式 | 部门举报电话:022-29241835 电子信箱:bdqmzj@tj.gov.cn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宝坻区海滨街道挹青路宝坻区民政局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