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养老机构运营补贴 |
编码 | 120000MZJJF07003 |
类型 | 行政给付 |
法定依据 | 《天津市养老服务促进条例》(2014年12月23日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23号)第四十条:社会力量投资兴办养老机构或者其他养老服务设施,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的,由市和所在区县人民政府给予建设补贴,根据收住老年人的数量给予运营补贴,并根据收住失能半失能老年人的数量增加运营补贴。第四十三条:鼓励养老机构投保责任保险,对投保责任保险的,由市和区县人民政府给予保费补贴。 |
实施机构 | 区民政局( 民政综合服务中心 ) |
管理权限 | |
管理权限说明 | 区级权限 |
运行流程 | 受理申请—初步审核—补贴核定—发放补贴 |
责任事项 | 1、公示申请补贴应当提交的全部材料。2、受理申请。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3、初步审核。在规定时间内,对申报材料审核,提出初步意见。4、补贴核定。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予以核定(不予核定的应当及时、明确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5、发放补贴。完整准确记录和保存补贴发放信息和材料,建立补贴发放档案。 |
监督方式 | 部门举报电话:022-29241835 电子信箱:bdqmzj@tj.gov.cn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宝坻区海滨街道挹青路宝坻区民政局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