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对违规领取养老机构建设补贴的处罚 |
编码 | 120000MZJCF07005 |
类型 | 行政处罚 |
法定依据 | 《天津市养老服务促进条例》(2014年12月23日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23号)第四十五条:享受政府建设补贴的养老服务单位在规定期间内不再从事养老服务的,由民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退回政府补贴资金,并处政府补贴资金数额二倍的罚款。 |
实施机构 | 区民政局( 民政综合服务中心 ) |
管理权限 | |
管理权限说明 | 区级权限 |
运行流程 | 调查—审查—决定—送达—执行 |
责任事项 | 1.发现或接到举报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行为,以及有关部门移送的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对立案的案件,组织调查取证(必要时,依法进行检查);3.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执法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4.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6.制作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采取措施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8.监督实施情况。 |
监督方式 | 部门举报电话:022-29241835 电子信箱:bdqmzj@tj.gov.cn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宝坻区海滨街道挹青路宝坻区民政局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