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新建、改建或者扩建有偿服务公墓审查 |
编码 | 120000MZJQT08007 |
类型 | 其他类别 |
法定依据 | 1.《殡葬管理条例》(1997年国务院令第225号,根据2012年国务院令第628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第八条:建设殡仪馆、火葬场,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提出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建设殡仪服务站、骨灰堂,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批;建设公墓,经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利用外资建设殡葬设施,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民政部门审批。2.《天津市殡葬管理条例实施办法》(2000年1月16日市人民政府发布,2004年6月30日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天津市殡葬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决定》修订)第十二条:新建、改建或者扩建有偿服务公墓,必须经区、县民政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市民政部门批准。经批准建立的有偿服务公墓,必须接受当地民政部门的监督管理。市内六区不得建立有偿服务公墓,但历史遗留土葬公墓除外;蓟县可以建两处、其他区县可以建一处有偿服务公墓。 |
实施机构 | 民政局( 社会事务 科) |
管理权限 | |
管理权限说明 | 区级权限 |
运行流程 | 申请—受理—初审—报送 |
责任事项 | 1.接受咨询,公示办理机构、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等信息。2.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3.审查申请人申报的材料,按时报送市民政局审批。4.做好材料归档工作。 |
监督方式 | 部门举报电话:022-29241835 电子信箱:bdqmzj@tj.gov.cn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宝坻区海滨街道挹青路宝坻区民政局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