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工程建设需要临时占用或挖掘公路的审批 |
编码 | 120000JTJXK01001 |
类型 | 行政许可 |
法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04年主席令第19号)第四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公路。因修建铁路、机场、电站、通信设施、水利工程和进行其他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有关交通主管部门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该段公路原有的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改建或者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93号)第二十七条“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一)因修建铁路、机场、供电、水利、通信等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 |
实施机构 | 宝坻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管理权限 | |
管理权限说明 | 区县级权限 |
运行流程 | 受理申请-审核并作出决定-告知 |
责任事项 | 1.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 2.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3.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4.审核相对人的材料(实施现场勘查); 5.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告知理由); 6.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7.信息公开; 8.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督促行政相对人落实许可事项,对发现的违反行政许可行为依法予以纠正;落实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
监督方式 | 监督电话:022-29241641 电子邮箱:bdqjtj@tj.gov.cn 联系地址:天津市宝坻区南城东路10号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