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非公路设施的审批 |
编码 | 120000JTJXK01007 |
类型 | 行政许可 |
法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04年主席令第19号)第五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 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93号)第二十七条“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五)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 |
实施机构 | 宝坻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管理权限 | |
管理权限说明 | 区县级权限 |
运行流程 | 受理申请-审核并作出决定-告知 |
责任事项 | 1.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 2.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3.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4.审核相对人的材料(实施现场勘查); 5.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告知理由); 6.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7.信息公开; 8.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督促行政相对人落实许可事项,对发现的违反行政许可行为依法予以纠正;落实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
监督方式 | 监督电话:022-29241641 电子邮箱:bdqjtj@tj.gov.cn 联系地址:天津市宝坻区南城东路10号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