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对造成公路损坏未报告的处罚 |
编码 | 120000JTJCF01012 |
类型 | 行政处罚 |
法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04年主席令第19号)第七十八条“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规定,造成公路损坏,未报告的,由交通主管部门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
实施机构 | 宝坻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管理权限 | |
管理权限说明 | 区县级权限 |
运行流程 | 登记立案-调查取证-作出处罚(处理)决定-依法送达-结案归档 |
责任事项 | 1.对通过检查、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进行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对登记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取证(必要时依法进行检查); 3.向当事人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查明(确认)对方身份; 4.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5.经审查违法事实成立的,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的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或听证的权力; 6.根据审查结果,作出给予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销案、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 7.依法送达; 8.督促行政相对人依法履行行政决定;落实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监督方式 | 监督电话:022-29241641 电子邮箱:bdqjtj@tj.gov.cn 联系地址:天津市宝坻区南城东路10号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